湖北拟建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监督机制 |
时间:2013-05-03 09:10来源:无 |
3月20日,《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今天提交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二审稿提出建立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监督机制,并增加多个监督条款以确保资金运用到位。
为增强条例的适用性,有关委员和地方的建议,条例应当附上革命老区的县市乡镇名单和重点扶持对象。对此,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及其重点扶持对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条例对革命老区规定了诸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资金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外,条例还规定要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对革命老区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其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此外,条例还有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及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的规定。
为保证相关资金运行安全,条例规定建立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监督机制。
条例规定,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采取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革命老区发展资金或更改扶持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将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条例二审稿还增加了两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有关职责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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