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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多途径帮扶革命老区发展
时间:2012-11-05 08:29来源: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

  日前结束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成为继湖北、湖南之后第三个出台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其中开展红色旅游、实施“五老”帮扶等规定都具有鲜明的福建特色。

  政府主导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重点帮扶原中央苏区和欠发达革命老区。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加大对它们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条例规定,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事业。同时,鼓励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据悉,福建全省84个县(市、区,不含金门县)中有67个革命老区县,其中原中央苏区县22个。革命老区遍及835个乡镇、8432个建制村(居委会)、人口1535万余人,分别占全省乡镇、建制村(居委会)及总人口的7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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